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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如何认定——《笑傲江湖》中的“葵花宝典”为何不构成商品化权?

基本案情:

经金庸先生合法授权,完美世界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享有《笑傲江湖》的网络游戏改编权。《笑傲江湖》中最高级别的武学秘籍为“葵花宝典”


游奇公司于2012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葵花宝典”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该商标于2013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经营彩票;提供娱乐场所;提供娱乐设施。


完美世界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侵犯其商品化权,自己是诉争商标的利害关系人,2015年,完美世界数字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在先权利”应当做广义解释,完美世界数字公司主张的“商品化权”也应属于“在先权利”。并且,“葵花宝典”这一特有名称具有足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能与权利人建立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可以在商业活动中藉此作品名称产生心理消费需求,“葵花宝典”能够成为“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对象,诉争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遂做出被诉决定,裁定诉争商标无效。


游奇公司不服,。


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在诉争商标是否违反2001《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裁判推理:

根据高院的生效判决知,司法实践中已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作为在先权益进行保护。相关司法解释亦规定,商品化权可以受保护,其要件为在适用对象上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在适用条件上能够让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在先权益主体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能够达到误导公众的客观效果。


本案“葵花宝典”是作品中的虚构作品的名称,该类型的名称是否属于上述保护对象,。只有在该类名称的知名度达到了角色名称知名度或者高于其知名度的情况下且没有其他因素阻断其与作品及作者之间的稳定联系时方有适用的可能。本案中,“葵花宝典”为金庸的小说作品《笑傲江湖》中的特有词汇,是《笑傲江湖》小说中最高级别的武学秘籍,在小说中具有重要地位,一定程度上牵引着小说情节的发展。然而,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和范围的扩展,“葵花宝典”在公众范围内,已经日渐成为一种流行的词汇,可以用来指代从事某一工作或任务的高级攻略或手册。由此可见,“葵花宝典”已经从唯一指向金庸作品《笑傲江湖》演化为不再仅指向特定作者或特定作品,“葵花宝典”与《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间的稳定指向关系因其在各个领域中的广泛使用而受到了阻断此种情形下,,不构成在先权益,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具体参见(2017)京73行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角色形象著作权的,。

  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崔国斌
人民陪审员   刘丽娟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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