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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审查

       一、集体合同审查(劳动关系方面)
 
  (一)法律依据:
  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号令)
  ②劳部发〔1996〕360号《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③豫劳〔1996〕29号《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查管理的意见》
  ④劳办发〔1997〕4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统表格的通知》
 
  (二)办事程序
 
  报送材料:①集体合同签订或原集体合同变更后,企业一方均应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时应报送合同双方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格证明、集体协商过程的原始证录及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说明。
  ②应当报达的说明材料包括: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协商情况及集体合同条款征求职工意见的记录;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
 
  二、集体合同审核程序(办事程序
  集体合同的审核程序包括:
  第一,集体合同管理机构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及有关材料后,进行编号,登记并及时告知报送单位收到时间。
  第二,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对代表资格、签订程序等进行初审。
  第三,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将初审合格后的集体合同分送劳动部门内集体合同审核的有关机构,对相关条款进行专审,经该机构主管负责人签字后返回集体合同管理机构。
  第四,集体合同管理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内容包括:集体合同名称、单位地址、双方代表人姓名;收到集体合同时间;经确认的集体合同有效条款、无效条款及原因;《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的签发日期;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核印章。
  第五,集体合同管理机构应将审核后的集体合同书、企业报送的材料、《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并存档,并将审核有效的集体合同名单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劳动工资分配
 
  (一)法律政策依据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豫劳计薪字〔2000〕4号
 
  (二)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及应上报材料
  1、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3、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三)工资协议审查办事程序
 
  1、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3、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4、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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