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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办理对象: 纳税人

 

  事项性质: 审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办理条件: 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申报材料:

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5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办理程序:

1、税务大厅窗口受理、审核;

 2、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每个纳税年度7月1日前受理 10个工作日

(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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