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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小技巧!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做出了重大改变:由原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及利润表债务法统一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暂时性差异概念,该差异与原准则中时间性差异在范围上有所不同。

暂时性差异,一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或负债项目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是指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与其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根据该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金额的影响,进一步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原利润表债务法下的时间性差异相比,其范围要广,即包括所有的时间性差异,还包括某些不计入利润表的交易或事项,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虽不影响利润,不构成时间性差异,但却形成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中尽管没有再强调永久性差异(因这是原利润表债务法中的分类: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各类教材或辅导用书中也不再多提及此差异,但事实上它始终存在,尽管不进行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但仍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有影响(企业汇算清缴时需进行纳税调整)。初次学习本章或基本知识点掌握不扎实的考生,做题时极易混淆。加上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无论是中级或是注册会计师考试,本章均是重点、难点之一,易与其他相关章节的知识点结合出题,学习中应加以高度重视。

一、核算程序

笔者认为,在进行业务处理时,针对所发生的每一笔交易或事项可按照以下思路,逐一加以判断。

首先,如果产生的是永久性差异,会计处理很简单,只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利润总额,在利润表中加以反映,而不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无须在资产负债表中加以反映。

其次,如果产生的是暂时性差异,则遵循如下核算程序:

1.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项目(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除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税法确定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2.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如果二者之间存在差异,应将其区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表1所示,具体“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认及产生差异的原因这里不再赘述)。

3.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及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有的金额,结合其期初余额,确认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应予转回)的金额,作为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期初余额)

同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转回时作相反的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针对当期所发生的每一交易或事项,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 (1)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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