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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 | 朱庆育:笑傲江湖田伯光拜师

【编者按】本文是法学界赫赫有名的朱庆育教授的大作,他以笑傲江湖中田伯光拜师为典故带大家学习民法,其用心良苦至深,更让我们看到了其才气逼人,大家风范。

(一)

“重然信诺何以竟成江湖反派的阿基里斯之踵?诉诸武力者是否因其位列正派而天然正义? ”

衡山派第二高手刘正风突然决定金盆洗手、退出江湖。群雄闻讯,蜂拥而至。恒山派小尼仪琳随师父定逸师太一同前往观礼见证,不料途中与众人失散落单,为恶名昭著的采花淫贼田伯光所擒。华山派大弟子令狐冲舍命相救,无奈技不如人,非但救人未果,反令自己身受重伤。

力敌不胜,遂改智取。令狐冲声称自己练就一套茅厕剑法,单论坐打,剑法之精仅次于魔教教主东方不败,当世名列第二,田伯光但敢与之比试,剑下苍蝇耳。田伯光不甘示弱,更不堪其辱,与令狐冲相约以坐斗赌输赢,输家须拜仪琳为师,至于输赢的判断标准,则是「谁先站起身来,屁股离开了椅子,谁就输了。」


一交斗,田伯光即醒悟,坐斗之约无非是令狐冲和仪琳脱身之计,而所谓排名天下第二的茅厕剑法,信口开河罢了。不过,田伯光选择遵守约定,继续坐斗。

真正擅长坐斗的是田伯光。再度交手,本已重伤的令狐冲更无还手之力,片刻之间已连中数刀。眼见仪琳要逃,田伯光骤施快刀,以求速决。「突然间只见令狐师兄身子一晃,连人带椅倒下地来,又见他双手撑地,慢慢爬了开去,那只椅子压在他身上。他受伤甚重,一时挣扎着站不起来。」田伯光见状,以为胜负已决,大笑起身,未料再度中计——令狐冲虽狼狈不堪,却既未「站起身来」,更不是「屁股离开了椅子」。恼羞成怒的田伯光自然不肯拜师,却也不愿抵赖,大声警告仪琳不许现身之后,悻悻而去。

不戒和尚如何肯让宝贝女儿受这等欺负?这位率性的莽和尚先是对田伯光痛加整治,继而索性代女收徒,以武力迫得田伯光剃度出家,并顺便将之去势,以策万全。从此,田伯光投入恒山派,对仪琳恭执弟子之礼。

可怜淫贼田伯光,纵横半生,回雁楼上却遭令狐冲一语成谶,出家拜师做太监一一应验。弃恶从善固是江湖佳话,但拜师之议,令狐冲施以诈术在前,不戒和尚诉诸武力在后,反倒是田伯光重然信诺,忍辱负重,谦谦有君子之风。此难免令人心生疑虑:重然信诺何以竟成江湖反派的阿基里斯之踵?诉诸武力者是否因其位列正派而天然正义?各门各派均以欺师灭祖、背叛师门为门规首戒,他日田伯光若欲反悔,脱离恒山,莫非恒山上下人人可得而诛之?


述问题,自小处言,关乎田伯光是否从此绝缘「万里独行」的潇洒,而以青灯古佛了却残生;自大处言,将反派打翻在地踏上一万只脚令其永世不得翻身,固然让人血脉喷张、正义感爆棚,但谁又能够想到,正义化身「君子剑」岳不群居然是江湖最阴险之人?所谓正派反派,又有谁能一锤定音?若无针对行为本身的正义判断机制,唯以角色正反论是非,江湖人人自危的局面恐怕很难有所改观。兹事体大,不得不辨。

(二)

“拜师允诺源于比武契约,问题因而首先在于,订立比武契约时,田伯光的意志是否受到不当侵扰?”

不戒和尚丝毫未怀疑过逼迫田伯光拜师的妥当性,除田伯光是江湖反派——而且是形象最为猥琐的反派中的淫贼——外,原因大概还在于,和尚相信,「你说过要拜师,一定得拜师。」江湖交往讲究一诺千金,食言而肥为人不齿。不戒和尚的信念由来有自。不过,应当信守的允诺,须以自由意志为前提,江湖交往亦莫能外。拜师允诺源于比武契约,问题因而首先在于,订立比武契约时,田伯光的意志是否受到不当侵扰?

令狐冲至少在两个问题上有意欺瞒:一是令狐冲之订立契约,意不在争输赢,而在为仪琳制造逃跑机会;二是茅厕剑法纯属子虚乌有,少侠之坐斗能力亦乏善可陈。在形式上,前者属于消极欺诈,后者属于积极欺诈。不过,对方有所欺瞒是一回事,己方是否受其欺瞒又是另外一回事,形式上的欺诈未必有其实质意义。如果欺瞒无关乎契约之订立,或者决定之作出非因欺瞒所致,则受欺瞒之人的自由意志未受侵扰,允诺之有效性亦不受影响。

争输赢或制造逃跑机会,属于订立契约之动机。令狐冲并无义务告知订约动机,加以隐瞒自然不得谓为不当。再者,坐斗将令仪琳获得逃跑机会,此应在田伯光理性考虑之内,未加盘算,系自身疏于注意之故,非令狐冲施加不当影响所致。实际上,坐斗甫一开始,田伯光即赞赏令狐冲此举「好一条救小尼姑脱身的妙计」。选择继续履约,说明田伯光将输赢的重要性置于仪琳之上,或者,田伯光自信击败令狐冲后仪琳仍是手到擒来。无论何种考虑,可以肯定的是,令狐冲隐瞒订约动机之举,既未构成实质的消极欺诈,对田伯光的影响亦远未达到干扰判断之作出的程度,于契约的有效性自然无所妨碍。至于坐斗能力之吹嘘,既未真正令江湖老到的田伯光相信,与田伯光订约之间更无足够密切的因果关联——最终促使田伯光订约的,是令狐冲将其比作茅厕苍蝇的激将羞辱。如此,实质的积极欺诈亦不能成立。


题并不如此简单。诡计多端的令狐冲在履行契约时继续施以诈术,其狼狈倒地的做派令田伯光陷入错误并因此输掉比武。虽然诈术非实施于订约之时,无从影响契约本身的有效性,但田伯光比武落败构成其拜师的条件,令狐冲显然又是通过误导对方而促成这一条件。该促成行为若有违诚信,依江湖诚信法则,将作相反拟制,负有拜师义务的反倒会是令狐冲。令狐冲这一举措,青城派掌门余沧海斥之为「流氓手段」,显然不认可其正当性,定逸师太则认为此属正常的「斗智不斗力」范畴,正当性无可置疑。比武系武林家常便饭,却常被狭隘理解为单纯武力高下的比较。实际上,任何比武都必定是意志、耐性、智慧与力量各方面的综合较量。即便是武功招式,亦难免虚虚实实,其正当性何曾遭受过质疑?魔教罢黜教主任我行与少林寺方丈方证大师比武时,棋行险招,关键时刻假意攻击余沧海骗得方证施救而将其击倒,方证大师即诚心表示:「任施主心思机敏,斗智不斗力,老夫是输了。」方证大师认赌服输,宗师气度尽显无遗,令人钦佩,同时亦表明,「斗智」本是得到武学界认可的常规比武手段,余沧海之指摘,无非借机发泄私愤而已。

不过,如果就此认为,田伯光须履行对仪琳的拜师义务,仍将失之草率。

首先,令狐冲与田伯光所订契约的特殊之处在于,条件成就后的契约义务向第三人履行,属于第三人利益契约。然则作为第三人的仪琳,其意志能否影响契约的有效性?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很简单,第三人非契约当事人。在此意义上,当仪琳对契约表示反对时,令狐冲之言——「我和田兄商量定的,你不收也得收,哪由得你做主?」——虽显得霸道,却也并非毫无道理。只不过,不由仪琳做主的,惟契约的有效性而已,收与不收,则须另作别论。自由意志下,利益不得强加,因此,纵使契约有效,仪琳亦得拒绝拜师请求权,而仪琳的数次反对,正是此意。

其次,也是最关键的,仪琳其实根本无从拒绝,因为拜师请求权并未有效成立。欲以契约确立权利义务,除意志自由外,尚须有足够的诚意,否则,戏言而已,无任何拘束力。令狐冲与田伯光之约即属此类非诚意表示:一方面,令狐冲自己从未打算接受一旦落败即拜仪琳为师的后果,己所不欲,岂可施之于人?另一方面,令狐冲在华山玉女峰曾明确向田伯光表示:「田兄拜那小师父为师之事,只是一句戏言,原当不得真。」例外情况下,戏言亦可产生契约效力,前提是对方有理由信其为真。不过,即便田伯光有此误信,令狐冲作出说明后,亦足可冰释,从而阻却戏言的契约效力,更何况误信其实并不存在。田伯光显然明瞭赌约的游戏性质,因而面对不戒和尚的逼迫时,满腹委屈地申辩:「打赌之事,乃是戏言,又如何当得真?」只可惜,不戒和尚完全未予理会。

结论是:拜师之约因双方缺乏足够的诚意而不具有拘束力,田伯光不负有对仪琳的拜师义务。

(三)

设立拜师义务之契约无效,作为契约履行行为的拜师行为是否随之无效?

问题仍未得到最终解决。

田伯光毕竟在不戒和尚的逼迫之下拜过师,因此,尚需追问的是:设立拜师义务之契约无效,作为契约履行行为的拜师行为是否随之无效?此取决于拜师行为与其原因行为——确立拜师义务之契约——之间是奉行要因原则抑或抽象原则。武学界就此问题尚未形成定论,为周全计,有必要分别观察两种立场下的格局,再做比较。

要因立场较为简单——拜师行为将因其原因行为无效而无效。如此,田伯光可随时以拜师行为无效为由自行离去,而无背叛师门之忧。

抽象立场亦有支持者。华山派掌门岳不群将令狐冲逐出门墙时,修书各大门派,公示武林,似乎认为,仅仅是解除原因关系,并不足以导致师徒关系消灭。抽象立场的理由主要在于,原因行为与拜师行为的效果相去甚远,正当性不宜一体观察。原因行为仅为当事人设定拜师义务,不会直接导致师徒关系的建立;而拜师行为一旦生效,师徒关系随之确立。再者,原因行为仅具相对效力,拜师行为所确立的师徒关系则兼具相对性与绝对性两重属性,属于「对物性的对人关系」:其一,师徒关系对特定人存在,故属对人关系,具有相对性;其二,师父对于徒弟享有生杀予夺的支配权,且具排他效力;其三,弟子有权以特定身份行走江湖,事关江湖交往安全。另外,抽象立场的支持者还注意到,单独观察拜师行为的正当性,有助于细致入微关注双方从确立拜师义务到实际拜师各个阶段的意志状态,进而有助于自由意志之维护。抽象原则之下,拜师行为是否有效,须独立观察,与原因行为无关。此时,讨论田伯光拜师行为之正当性,有两项因素值得考察。

第一,拜师须双方合意。因此,即便田伯光作出过拜师的意思表示,若仪琳未予受领,师徒关系亦未确立,同时,拜师意思表示须向仪琳作出方属有效。表面上看,田伯光拜师时,两项要求均未得到满足:拜师意思表示向不戒和尚作出,受领人亦是不戒和尚。不过,不戒和尚是「代女收徒」,如果取得受领权,瑕疵即不复存在。仪琳未授予过受领权,不戒和尚系无权受领。在得到仪琳追认之前,拜师行为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当田伯光向仪琳行弟子之礼时,仪琳未予拒绝,此后更以师父身份向田伯光发指令,此可表明,仪琳已作出追认,瑕疵得以补正。

第二,拜师须基于自由意志。田伯光之拜师,系受不戒和尚的胁迫所致。此虽属第三人胁迫,但无改受胁迫人意志受到侵扰之事实,故田伯光拜师行为存在正当性瑕疵,该瑕疵对于行为效力的影响是,拜师有效,但田伯光有权将其撤销,一旦撤销,拜师自始无效。这意味着,抽象原则下,田伯光欲要脱离恒山,须先行将其拜师行为撤销,否则,背叛师门,罪无可赦。

两相比较,抽象立场较之要因立场似更为可采。要因原则使得拜师行为随原因行为无效,固然简洁明快,田伯光亦无所羁绊,但既为无效,其以恒山弟子身份对内居留恒山、对外行走江湖便均无正当性。另外,要因原则很难回答:若设立拜师义务之契约有效,拜师行为是否必然相应有效?然则不戒和尚武力胁迫之举又该做何等评价?此时田伯光的自由意志是否值得保护?抽象原则之下,一方面,田伯光可自由决定去留,另一方面,拜师行为撤销之前,其恒山弟子身份不容否认,居留恒山无损佛门清誉,行走江湖亦无害交往安全。如此,个人自由、门派声望与江湖秩序三者得兼,诚良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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