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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宝典”商标遭争夺:与金庸及《笑傲江湖》之间有无稳定指向


近日,。,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此前,,。小编在该案的裁判文书中了解到,合议庭罕见地将“少数意见”写入判决书,完整呈现了合议庭的两种声音。

是否应以“商品化权益”对“葵花宝典”商标予以保护,是该案的一大焦点。“商品化权益”是个舶来词,这一概念还未被纳入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但从近年的“功夫熊猫”案、“The BEATLES”案、邦德007案等判例中可以看出,“商品化权益”这个词正逐步为我国司法实践所接受。

“葵花宝典”商标被宣告无效

2012年3月,,2013年获准注册。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提供娱乐设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

2015年3月,完美世界数字公司以其获得《笑傲江湖》作者金庸的合法授权为由,针对游奇公司申请的“葵花宝典“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该无效宣告申请作出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之后,游奇公司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庭,,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游奇公司称,“葵花宝典”已成为一个具备一般描述含义的常见词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葵花宝典”与金庸存在“唯一对应关系”,不是认定侵犯在先权利的充分条件。此外,游奇公司表示完美世界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并非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权利或法定权益,为“葵花宝典”赋予名称权的做法没有权利来源和依据,也不符合商标保护的比例原则。

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 “葵花宝典”在《笑傲江湖》小说作品中是贯穿整部小说的核心,该特有词汇所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葵花宝典”已与《笑傲江湖》及金庸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另外,“葵花宝典”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是当下武侠小说作品常见的衍生服务行业,容易让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金庸具有关联关系或获得金庸授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葵花宝典”商标损害了金庸《笑傲江湖》小说作品中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查询,以“葵花宝典”为名注册的商标有超50个。


判决:“葵花宝典”不能予以商品化权益保护

本案的一大焦点是,“葵花宝典”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合议庭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产生了分歧。

合议庭少数意见认为,“葵花宝典”商标损害了金庸小说作品《笑傲江湖》中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商品化权益,原因在于,该名称在《笑傲江湖》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公众会认为“葵花宝典”与《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间存在关联。而游戏等娱乐服务是常见的武侠小说作品可能涉及的衍生服务,“葵花宝典”商标申请注册的是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金庸存在特定联系,或者已获得金庸及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从而损害《笑傲江湖》中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在先商品化权益。

合议庭多数意见则认为, “葵花宝典”是《笑傲江湖》小说中虚构的作品名称,《笑傲江湖》的广泛传播使得“葵花宝典”已经为公众熟知,并日渐成为一个流行词,可以用来指代从事某一工作或任务的高级攻略或手册。因此,“葵花宝典”已从唯一指向金庸作品《笑傲江湖》演化为不再仅指向特定作者或特定作品,“葵花宝典”与《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间的稳定指向关系因其在各个领域中的广泛使用而受到了阻断。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将《著作权法》中不属于保护对象的虚拟作品名称纳入到在先商品化权益的保护范畴,会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合理预期利益,限制公众的表达自由。因此,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葵花宝典”不能作为在先商品化权益给予保护。

最终,,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葵花宝典”成部分网络游戏的宣传热点

“商品化权益”正逐步被我国司法实践接受

虽然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葵花宝典”不能作为在先商品化权益给予保护,专家认为合议庭的多数意见也没有否认葵花宝典是金庸的独创性智力成果。

“多数意见只是认为葵花宝典在实践当中被广泛使用,使得它的显著性已经变弱了,与金庸以及《笑傲江湖》的联系没有那么密切,因此不适合再由金庸独占。”

据介绍,将合议庭的“少数意见”写入判决书是英美法系内的常见做法,但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比较少见。本案在判决中纳入少数意见及理由,完整呈现了合议庭的两种观点的做法具有积极意义:一来有助于克服合议庭 “合而不议”的问题,促使每一位合议庭成员而非只有承办法官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从而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来源: 南方都市报(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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