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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小说里的江湖迷案

3月10日,金庸老先生迎来92岁寿辰。有多少人曾沉迷在金庸侠骨柔肠、快意恩仇的武侠世界,都来举手!




引用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一句话“要从虚构文学作品中学到很多关于法律体系日常运作的知识”。作者窃窃以为,金庸小说提出了很多涉及民法、刑法、商法的法律问题,用今天的法律观点和条文去衡量,颇有一些趣味和争议,欢迎读后留言拍砖。


1. 屠龙刀倚天剑的所有权属于谁……
《倚天屠龙记》



《倚天屠龙记》中讲了一个所有权迷案,案件的核心是屠龙刀倚天剑归谁所有?话说,屠龙刀倚天剑最初是襄阳城破在即,郭靖黄蓉请人融玄铁重剑以及西方精金打造,这时发生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刀剑都属于郭靖黄蓉的夫妻共同财产,随后,他们将屠龙刀赠与儿子郭破虏,倚天剑赠与小女儿郭襄,刀剑所有权第一次通过赠与合同合法转移。


但郭破虏在襄阳城破之际战死,屠龙刀所有权又该由谁继承呢?郭破虏是没有结婚没有后代的,又一同殉城,按照现代法律,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空缺。此时有继承权并且还活着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仅有三位:兄弟姐妹(郭芙、郭襄)、外祖父母(黄药师)。但问题在于:屠龙刀混乱中丢了,成为遗失物。

灭绝师太交待周芷若“郭襄祖师终其一生都在寻找屠龙刀”,并遗嘱峨眉派历代掌门人继续寻找,可见是发生了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庆育曾撰文认为在宋朝姐姐非弟弟的继承人,所以屠龙刀应为无主物。但本文按现在法律分析)

屠龙刀去哪儿了呢?数十年后,武当三侠俞岱岩在一个命案现场拾得屠龙刀。但俞岱岩十分悲催地被天鹰教殷素素抢劫了,殷素素嘚瑟的过程中被金毛狮王抢了。这一连串的行为都不属于善意占有,屠龙刀的权利人还是峨眉派这个社团法人。不过,峨眉派的新任掌门人周芷若是个法盲,她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追讨遗失物,而是用非法手段“偷”。

相较之下,被倚天剑所有权关系简单得多。从拥有者是峨眉派历代掌门人可知,单身到底的郭襄应是把倚天剑赠给了峨眉派这个社团法人,不过中途因为保管不善被元朝政府给侵占了,又被灭绝师太盗走(师徒都是一样一样的法盲啊!)。

那么偷回属于自己的东西构成盗窃罪么?小编一查,这个问题的争议可不少:一派刑法学者通常认为认为盗窃罪既保护“合法占有”,也在例外的情况下保护“非法占有”,因为后者权利人可以起诉啊;一派民法学者则认为这属于自力救济的范畴,不违法。

小编只好问:诸位元芳,你们怎么看?
 
普及法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 五岳公司并购失败的法律原因……
《笑傲江湖》



江湖纷乱,门派林立,有百年老字号如武当、少林,也有破产公司如福威镖局。其中有五家不大不小的中型公司泰山派、衡山派、华山派、嵩山派、恒山派,因为与垄断企业魔教竞争失败,结成了战略联盟。但这是个松散联盟,各家公司有各家的独立的工商注册、法人代表,合作也只有一个口头合同,内容还只有模糊不清“同气连枝”四个字。


过于笼统、权限不清晰的合同条款让身为合同发起者的嵩山派左冷禅很是利用了一番,他屡屡委托代理人持授权依据(五岳令旗)干涉其他公司的经营:譬如衡山公司董事长刘正风的退休和交友问题,这引起了合作方不满。而左冷禅也觉得这种协议约束力太差,不如干脆并购,有利于公司管理经营。

并购本是市场常态,按《公司法》有吸收合并和或者新设合并两条路。但问题在于这五家公司在并购道路选择上有争议,嵩山公司作为其中最优质的公司,想吸收合并,这样其他四家都要解散,被其他四人误认为“吞并”。

合并道路有偏差,偏偏左冷禅还是个法盲,先后采取了派出职业间谍、恐吓、故意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胁迫大家同意。因为没有聘请专业的并购律师,繁杂的并购程序也有诸多违法之处,没有按照《企业并购法》规定签署书面契约,就匆忙召开股东大会,可惜会议结果出了意外:华山公司的岳不群异军突起,被选为新设五岳公司的董事长。

但岳不群也是个法盲,他以为有其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见证自己就合法了,却忽略了向北宋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批准或备案,收购事宜的表决就无效了。各家公司当然不执行这份无效协议,资产无转移,经营权也无转移,这场轰轰烈烈的并购就失败了。
 
结论:行走江湖,开山立派,请一个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十分重要啊!

 

3. 从令狐冲的门派转换看江湖中的竞业禁止规则……
《笑傲江湖》



江湖大,公司多,但跳槽者却往往十分谨慎,最典型的当属《笑傲江湖》的主角令狐冲。令狐冲被多种真气缠身导致性命之忧,唯有少林《易筋经》可解。但少林方丈要求令狐冲跳槽到少林寺,令狐冲虽然已经被华山公司开除了但也没有同意。但后来令狐冲接任了恒山公司CEO,理由是恒山公司与华山公司关系比较好。再后来,日月神教公司也向令狐冲抛出了橄榄枝,许以美人高位,但也被拒绝了。


按理说少林寺、日月神教两大公司都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令狐冲为啥不干呢?原因四个字:竞业禁止。

话说竞业禁止规则乃商业社会的一大规则,亦适用于江湖,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主要是武功绝学)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
 
据此,江湖中工作的竞业禁止规则大体是:一、不能同时在两个门派工作,否则如劳德诺就是商业间谍;二、跳槽之前必须废去武功,这一条能否实现要看原来公司是否够强势,岳不群就没有实现;三、不能跟主要竞争对手的员工有牵扯,如刘正风和曲洋,合作演出都是违规,退休后也不行。 


4. 丐帮原帮主乔峰杏子林庭审实录……
《天龙八部》



丐帮首脑乔峰人生的重大转折发生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无锡杏子林中,丐帮发生叛乱,本已经被武力平叛,但乔峰偏偏为了显示自己大公无私,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丐帮副帮主全冠清起诉免去乔峰帮主之职一案,给自己挖了个坑。


该案第一审法官是执法长老白世镜,陪审团则由宋奚陈吴四大长老,另有若干旁听观众。审理的依据按吴长老说的是“祖宗遗法”。

原告的第一个指责乔峰涉嫌勾结慕容复杀害副帮主马大元。乔峰讲了两个故事用侠义之气感动了合议庭成员,白世镜当庭宣判乔峰无罪,还判处陪审团四大长老和全冠清死刑。但这个判决在执行期间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来,给了全冠清上诉的机会。

二审法官徐长老有备而来,请出了证人谭公谭婆、单正、赵钱孙、马夫人等等证人,主要是为了查证:乔峰的违约责任。

原来,当年丐帮帮主汪剑通和高级员工乔峰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合同的大致内容是,如果乔峰能满足如下条件:一、闯过智力陷阱三大难关,二、立得奇功七件,便可任命为帮主,享有所有帮主权力,并要为丐帮弟子生存与道德负责。乔峰达到了条件。可是,汪老汉狡猾无比,这份合同居然还有附加条款,内容是,如果乔峰亲辽叛汉,则就地免职,开除丐籍,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此案在法律上很有争议,因为身世故事是真,可亲辽叛汉是假。最后二审法官也只好调解结案:让乔峰主动辞职。此后,乔峰变成了萧峰,他扮演了私家侦探的角色,带着助手阿朱追查真相,却引来了另一系列迷案。
 
结论:这个案子程序正义首先没有保障,法官、合议庭成员都跟原被告双方有利益关系而未回避。不公正的程序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5. 金庸笔下的主角们为何都有一个谜之身份……浅谈封建社会身份权的重要性
《天龙八部》、《书剑恩仇录》、《射雕英雄传》



不仅是乔峰的身份之谜,金庸热衷于给主角一个谜一样的身份。红花会大当家陈家洛真正身份是乾隆之子、金国小王爷杨康的真正身份是抗金义士后代、、加强矛盾冲突的需要,也代表着封建社会身份法律关系的重要性。


民法学上的一个基本常识是: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刑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后者又包括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便。在现代契约社会,财产法因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而十分成熟完善,但身份权“是备受冷落的一类民事权利(出自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从身份到契约的回归’演讲)”。

然而金庸小说背景中的宋、元、明、清诸朝代,都是身份社会,身份的重要性是远超财产的。身份关系到皇位的继承权(反清组织红花会总舵主陈家洛因与乾隆是亲兄弟而被寄予反清复明的希望,乾隆则因不想失去清王朝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而不可能公开承认自己是汉人);身份还关系到帮派CEO任职条件;身份甚至决定了郭靖与华筝婚约的不可实现性(国别差异、阶级差异),而郭靖黄蓉的甜蜜爱情中门当户对的因素不可忽视。
 
提醒:二十一世纪看颜值,江湖看身份值!


6. 连城诀中的冤狱怎样炼成的……兼论江湖不是法外之地
《连城诀》



《连城诀》金庸著作中比较小众的一本,但却是真真正正写案子:有密室杀人、有蒙冤入狱、有行贿受贿、有诬陷栽赃,被倪匡评价“写尽了各种各样的坏人”,以至于很多书评者都对其评价极高却不忍再次卒读。


这本书的核心是冤狱。

第一个冤狱是万震山怀疑师弟戚长发习得师傅绝学连城剑法,将其诱入房中击杀并将尸体砌入墙内,复又设下圈套将见义勇为前往捉贼的戚长发徒弟狄云裁赃诬为偷盗犯,打入死牢。万震山的儿子万圭假作好人,让戚芳(戚长发之女)以为他出钱出力想让狄云尽早出狱,其实却是买通官府将狄云轻罪重办,并骗婚戚芳成功。

第二个冤狱是狄云入狱后的同室囚犯丁典与知府女儿凌霜华一见倾心,知府却以女儿为要胁逼他交出连城诀,不久后又将他打入大牢,为掩盖罪行这知府甚至将凌霜华活埋致死。

这本书的后记金庸写了第三个冤案,是他小时候的一个真实冤案。和生在财主家做工,被打残,。他给关了两年多才放出来,却发现父亲、母亲都气死了,他的未婚妻给财主少爷娶了去做继室,遂拿刀刺伤了财主少爷。财主家不断贿赂县官、师爷和狱卒,想将他在狱中害死,以免他出来后再寻仇。金庸祖父做丹阳知县时得知了和生的冤屈。可是他刺人行凶,确是事实,也不便擅放。索性悄悄将他带回养在我中直至病死。


最后一点话:金庸的武侠小说写江湖、写正邪、写隐世入世,写爱恨情仇,关法律其实甚少,上述几个法律段子免不了被看官们觉得穿凿附会。甚至知乎上讨论用刑法看金庸小说时,唯一神回复曰:“法不溯及既往,大侠们的行为都发生在刑法生效之前,不受刑法约束。”但《连城诀》的三个冤案告诉我们,江湖不能成为法外之地,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人的地方就应该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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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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