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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用自产货物 总承包人如何纳税

建筑公司今年1月承接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造价为5000万元的工程,同时将该工程中铝合金门窗安装部分分包给B公司施工,结算价款为500万元,其中材料价款350万元,安装费为150万元。B公司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销售并负责建筑安装。A公司与B公司均具备建筑业施工资质。今年4月,B公司工程施工完毕,结算时,B公司提供给A公司增值税发票350万元,营业税发票150万元。A公司想了解,B公司给其开具的发票形式及该种情形下营业额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公司应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同时,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因此,B公司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并同时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的行为,应分别核算门窗销售额和安装收入营业额,并应根据门窗销售额35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安装收入15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即应给A公司提供35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和150万元的营业税发票。

A公司如何计算营业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可见,总承包人的分包工程款在计算营业额时是可以扣除的。

对于如果分包方承接的是“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分包工程,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出,对于A公司而言,分包给B公司的工程是一个完整的分包工程,其500万元的价款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规定的“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而不应该因为B公司在分包活动中提供了自产铝合金门窗而不允许A公司全额扣除分包工程款,否则会对A公司造成税负的不合理。因此,A公司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应准予扣除分包给B公司的500万元的分包工程款。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建筑工程的扣除范围仅限于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对转包业务不能扣除。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由此可见,转包行为是我国法律禁止的,所以对于转包价款在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不得扣除。

其次,建筑工程的分包对象为其他单位时,分包工程款才可以从总承包款中扣除。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因此,如果分包对象为个人,那么分包给个人所支付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B公司仅销售自产的铝合金门窗给A公司,而不提供相应的建筑安装劳务,那么A公司与B公司就不存在总分包关系,A公司应全额缴纳营业税,不得扣除支付给B公司的材料价款。《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因此,在该种情形下,B公司提供的铝合金门窗属于工程所用原材料(即甲供材料),其价款应含在总承包人A公司的计税营业额中。

(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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