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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后宫甄嬛传》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看多重授权下的侵权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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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蓝狮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雪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

,。体现了司法与科技的结合,通过现代互联网技术,实现便民诉讼。全文共计2717字,阅读时间8分钟 

案情简介

1、2011年10月,吴雪岚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杭州蓝狮子广告有限公司,该权利后由新设的杭州蓝狮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继受。授权期限为五年。

2、2012年9月,杭州蓝狮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授权杭州网易公司在“网易云阅读平台”发布供用户阅读,授权期限至2014年9月13日止。2016年通过变更协议延长期限至2017年。

3、2013年1月,吴雪岚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紫风工作室。随后,紫风工作室将涉案作品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杭州蓝狮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授权期限截至2016年。

4、2017年4月,因版权到期,蓝狮子公司邮件通知杭州网易公司将涉案作品下架。

5、吴雪岚认为广州网易公司、杭州网易公司在授权期限截止之后仍然在“网易云阅读平台”提供涉案作品,侵害了其著作权,遂提起侵权之诉,、广州网易公司、杭州网易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杭州网易公司是否为涉案“网易云阅读平台”的共同运营主体

 “网易云阅读平台”的网络域名备案主体为广州网易公司,但涉案作品的被授权人系杭州网易公司。且根据网易云阅读平台的《授权书》显示,上传作品到“网易云阅读平台”的所有作品授权方都是与杭州网易公司签订的授权合同。对此,,因此认定杭州网易公司和广州网易公司系”网易云阅读“的共同运营商。


二、广州网易公司与杭州网易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蓝狮子公司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杭州网易公司,约定可将涉案作品发布于”网易云阅读平台“。根据蓝狮子公司与吴雪岚及紫风工作室签订的一系列协议,获得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和转授权期限截至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而根据公证证明可知”网易云阅读平台“在2017年3月仍然在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阅读服务且收取费用。即“网易云阅读平台”在授权期限届满的情况下依然通过信息网络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

基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专有权的侵害,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前提,即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该专有权控制的行为便构成侵权。此外,作为电子阅读平台的主体,对于平台所使用的作品授权情况负有审查义务。


三、广州网易公司、杭州网易公司及蓝狮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杭州网易公司与广州网易公司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直接原因系蓝狮子公司未对授权期限中止事宜及时作出通知,蓝狮子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其行为直接导致了杭州网易公司、广州网易公司实施前述侵权行为,构成对本案侵权行为的帮助。因此,、广州网易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的专有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绝对权,其侵权构成不以存在主观过错或因侵权获利为要件,只要未经许可实施该专有权利控制之行为,且缺乏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即构成侵权。

作为被授权方,当其转授权时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和通知义务,即应确保其被授予的权利仍然处于有效期间,若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转授权产生直接侵权行为,则转授权方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在多重授权情况下,被授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的承担:(1)当被授权方超出授权期限,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2)当上述被授权方的侵权行为是因上游转授权方造成的,即上游的转授权方未尽合理义务,导致直接被授权方侵权,则位于上游的转授权方应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范

第十条(十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来源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蓝狮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雪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18)浙01民终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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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北京易联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腾讯公司依法享有《宫锁连城》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易联伟达公司在其经营的“快看影视”手机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腾讯公司认为易联伟达公司进行了涉案作品的编辑,具有恶意,易联伟达公司为获取盈利直接设链播放涉案作品,未经任何权利人的同意,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利,提起侵权之诉。


在侵权诉讼中,对被诉行为性质的认定是侵权认定的前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因此,确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本案首要问题。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服务器标准和实质性替代标准等等。


所谓服务器标准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行为。“服务器”系广义概念,泛指一切可存储信息的硬件介质,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网站服务器,亦包括个人电脑、手机等现有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任何存储介质。


所谓实质替代性标准是指:因选择、编辑、整理等行为、破坏技术措施行为及深层链接行为对著作权人所造成的损害及为行为人所带来的利益与直接向用户提供作品的行为并无实质差别,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本案中,用户可以在易联伟达公司经营的“快看影视”APP上实现对涉案作品的在线观看,但其内容播放页面中显示了乐视网相应页面的地址,且点击该地址可进入乐视网页面。事实说明,将涉案内容置于网络中传播的是乐视网。本案中,,认为易联伟达公司的行为根据实质性替代标准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为易联伟达的设链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而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腾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颖律师


简  介


 张颖律师现担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兼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北京顺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理事,喜马拉雅签约资深授课专家。自2011年即开始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和研究,擅长专利撰写、专利检索、专利无效分析、专利的PCT申请及国外申请,专利复审及无效行政复审程序和诉讼程序。精通商标的马德里申请及国外申请、商标侵权、商标的复审及行政诉讼。深度研究影视娱乐法,尤其对影视剧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过程中所涉及的影视投融资、演艺经纪、影视作品版权、影视合同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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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玥 高级法律顾问


简  介


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生物化学系,赴新南威尔士大学(UNSW)生物医药工程专业取得硕士学位。毕业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事专利审查多年,主要审查领域为医疗材料、医疗器械、植入假体等,精通专利撰写、检索和分析。具备出色的英语功底,2014年曾前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作,对医药、化学领域的专利疑难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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