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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律评杯”2017年度十大著作权案例发布

(排名先后以评委打分多少为序)

 

   “中律评杯”2017年度法律案例评选活动由律媒百人会发起,黑龙江案例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学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虚假诉讼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中国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知识产权出版社知识产权案例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法网、律吧特、蓝媒汇等联合支持举办,北京市律媒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办。自启动以来,得到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并收到大量的案例申报。本次评选在广泛收集案例的基础上,遴选出典型案例在网络平台进行网络评选,并根据网络评选的结果,结合专家投票意见,最终根据案件的影响性、复杂性、辩护难度和社会意义,确定了2017年度十大著作权案例,现隆重发布如下:

 

一、腾讯诉暴风《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侵权案

(原参选编号为8

【代理律师】

原告代理律师:侯捷,北京市海王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6日,。判决暴风公司未经授权盗播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606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达101万元。

:《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及极高的商业价值;暴风公司在《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被列入国家著作权局公布的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之后,在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多次发出预警通知的情况下,无视他人合法权益,仍然在涉案节目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其侵权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暴风公司网站知名度高,广告客户覆盖面广,且在涉案节目中投放了广告,可以推断出被告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

【典型意义】

,其单期综艺节目赔额在北京地区创历史新高。该案论证了未经许可,在网站和app上主动抓取独家所属著作权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权利主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期节目或电视剧集的赔偿金额一般为1万元到5万元之间。对于著作权方而言,这些金额可谓"杯水车薪",对于侵权方而言,也不能起到惩罚作用,这也是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对侵权盗版者敲响了一记响亮的警钟。

  

二、《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

(原参选编号为23

【代理律师】

上诉人梁信(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戴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央芭蕾舞团委托代理人:尤玉芳(非律师)。

陈界融,四川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红色娘子军》最初是梁信于1958年所写的电影文学剧本,后被导演谢晋看中,拍摄成同名电影。电影上映后,中央芭蕾舞团又改编成同名芭蕾舞剧上演。1993年,梁信和中央芭蕾舞团达成一份协议,约定梁信授权中芭使用《红色娘子军》的改编权,有效期10年,一次性支付酬金5000元。中芭负有署名责任。2003年合同到期,双方没有再订立新约,中芭也没有另行支付酬金。2012年,梁信委托女儿梁丹妮、女婿冯远征将多次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中芭告上法庭,要求中央芭蕾舞团停止侵权活动。

2015年5月18日,:舞剧《红色娘子军》演出不侵权,但中央芭蕾舞团在2003年6月后未向梁信支付表演报酬,所以判决其赔偿梁信12万元(报酬10万元外加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中央芭蕾舞团就官网介绍该剧未给梁信署名一事,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

  双方均提出上诉。,1964年改编成芭蕾舞剧的过程中,梁信也参与了改编。中央芭蕾舞团对于《红色娘子军》的改编和上演已获得梁信事实上的认可。1993年的协议是对这个许可的确认。2016年初,二审维持原判:中芭没有侵犯著作权,但应该赔偿梁信。

  然而,。2017年1月梁信去世。

2017年10月9日,。2017年12月25日,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27日,,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中央芭蕾舞团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履行。:“2017年12月28日,西城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央芭蕾舞团款项138763元(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763元、执行费17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

【典型意义】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是2017年度非常知名的一个著作权案件。对于年代久远、历史形成的著作权纠纷,既要考虑历史形成的复杂因素,也要充分依法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全社会更要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三、北京首例网络电影著作权侵权案

(原参选编号为2

【代理律师】

不详

【案情简介】

因认为自己的作品《诡案组》的网络电影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作家王某(笔名“求无欲”)将中文在线公司、海润影业公司、。原告诉称,自己作为涉案小说的作者和著作权人,未授权任何主体行使涉案小说的网络电影改编权、摄制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并称中文在线未经许可将涉案小说的网络电影改编权和摄制权授权给海润影业,而海润影业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改编并摄制成网络电影《诡案组之魔影杀手》,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海润影业未经许可,授权爱奇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部电影,后爱奇艺在网上播放了该电影,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对其作品《诡案组》享有的著作权、发表致歉声明,并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2017年12月27日上午,。

【典型意义】

此案中,结合整个合同条款的用语和表述方式、合同的目的及行业内的交易习惯,“电影”一词并非日常生活的一般用语,而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使用的特定词语。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关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相关规定,涉案网络电影《诡案组之魔影杀手》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因而属于“转让合同”相关条款所约定的“电影”。同时,判断某一作品形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电影作品,应考察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电影作品的本质属性和特征,而与其出现的时间并无关联,原告仅以网络电影的出现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为由,将网络电影排除在合同约定的“电影”范围之外,缺乏法律依据。

  

四、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开博尔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参选编号为3

【代理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茂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因认为开博尔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科洛弗公司并非一般销售商,而是经开博尔公司官方对外公布的地区总代理,开博尔公司和科洛弗公司在限制政策出台后,通过"裸机出厂+代为安装"的合作安排,以共同获取利益,故应共担责任。科洛弗公司在涉案播放机中安装有含有侵权链接的应用,使"直播"、"点播"、"回看"涉案央视节目得以实现,因此,在未经央视国际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直播"涉案央视节目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对该等节目所享有的相应著作权,"点播"以及在一定时间段内"回看"涉案央视节目,亦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对该等节目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决科洛弗公司、开博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央视国际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开博尔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50,000元,科洛弗公司对其中的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开博尔公司不服,。2017年5月31日,,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论证了网络电视机顶盒生产商、销售商的关系,判决指出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应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予以保护。网络电视机顶盒生产商明知且支持销售商在机顶盒内安装未经授权提供电视节目直播、回看、点播功能的软件,应认定生产商与销售商就安装行为达成共识,两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五、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参选编号为7

【代理律师】

原告代理律师: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柴铮,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为腾讯公司起诉的300件同类型案件中的一案。因认为字节跳动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字节跳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字节跳动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字节跳动公司提出涉案作品来源于第三方,字节跳动公司基于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仅提供链接服务,涉案作品未存储在其服务器上的抗辩,因字节跳动公司未提交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腾讯公司亦否认就涉案作品许可他人转授权使用,。

  2017年6月29日,,基于涉案作品已删除,字节跳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20元及合理开支650元。

【典型意义】

该案论证了未经许可,在网站和app上主动抓取独家所属著作权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权利主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参选编号为9

【代理律师】

原告代理律师:张莹,刘林东,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底,杭州西湖音乐喷泉正式改造完成并对外正式表演。原告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西湖音乐喷泉选用的音乐曲目《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所编排出的音乐喷泉表演效果,与天水喷泉项目所创作的《倾城倾国》《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喷射效果完全一致。原告认为,西湖管理处与中科恒业公司以考察名义剽窃原告所创作的音乐喷泉编曲侵犯了原告所拥有的《倾城倾国》《风居住的街道》音乐喷泉编曲的著作权,。

  2017年5月22日,,中科恒业公司等构成侵害著作权,应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典型意义】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作品类型中,并无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这种作品类别,音乐喷泉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因此成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点。,音乐喷泉作品是一个艺术创作的过程,这种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案的判决,对于同类视觉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将产生很大影响。

 

  七、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参选编号为1

【代理律师】

不详

【案情简介】

因认为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涉案电子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电影作品的"制片者"应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华多公司在其直播平台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游戏直播,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享有的"其他权利",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基于上述判定,网易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权益已得到保护,网易公司基于同一行为提出的不正当竞争之指控,也无须审查。

  2017年10月24日,,华多公司依法应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子游戏《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经估算酌定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首例涉及网络直播游戏行为性质认定的案件,、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游戏直播侵害的是非有名权利,是非有名侵权。该案酌定的赔偿经济损失金额为2000万元,是目前网络游戏赔偿金额之最。

 

八、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牧野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参选编号为5

【代理律师】

不详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2日,,指控称《摸金校尉》一书使用同人要素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五被告对该书的推广构成虚假宣传。2017年1月,,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告权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与原告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无任何延续关系,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本案原告所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作者本人即被告天下霸唱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天下霸唱相应权益的情况下,天下霸唱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7年5月18日,,被告就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驳回玄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论证了同人作品的相关问题。判决认定《摸金校尉》虽然使用了与《鬼吹灯》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此外,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张牧野相应权益的情况下,张牧野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无论是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案,还是玄霆公司诉张牧野《摸金校尉》案,都涉及当下最受关注的同人作品相关问题。同人小说经过重新演绎之后形成了新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在此案中,作者使用相同人物元素再创作是否侵犯著作权?,这将有利于同人作品的创作。

 

九、跑男著作权纠纷案

(原参选编号为10

【代理律师】

不详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30日,《奔跑吧兄弟(第三季)》在浙江卫视及新蓝网首播,咪咕视讯于同年11月在其开发运营的“咪咕视频”播放软件上线涉案作品,并向用户提供付费点播服务。浙广集团认为,其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咪咕视讯未经授权提供、传播涉案作品,不仅分流了浙广集团网站的访问量,还造成其用户流失及著作权资源的泄露;咪咕文化系咪咕视讯公司的独资股东,在无法证明财产不混同的情况下应与咪咕视讯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12月19日,,认定咪咕视讯构成侵权,判决咪咕视讯赔偿浙广集团经济损失495万元,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达49.5万元。

【典型意义】

如何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积极探索加大赔偿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解决的难题。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让权利人损失得到充分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已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必然趋势。该案判决,在著作权法定最高赔偿限额尚未修改的背景下,通过对涉案各期节目独立构成单一作品的解析,全面支持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加大了司法保护力度,对于有效打击侵权行为、推动知识产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十、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参选编号为12

【代理律师】

不详

【案情简介】

因认为火谷网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未侵害明河社等在中国大陆地区对涉案作品中任意一部作品独家享有的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武侠Q传》游戏软件没有使用涉案单部小说的基本表达,涉案单部小说的表达在《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的比重亦不高,《武侠Q传》游戏软件整体上与单部涉案小说无法形成对应关系,未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火谷网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无偿使用涉案作品中的相关元素开发并运营《武侠Q传》游戏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火谷网公司在获得合法授权的完美世界公司向市场推出相关的移动终端游戏软件前,运营《武侠Q传》游戏软件的行为,一方面不正当地取得了成本上的优势,另一方面破坏了完美世界公司凭借涉案作品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在移动终端游戏市场的竞争优势,抢占了本应属于完美世界公司的相关游戏市场,抢夺了本应属于原告完美世界公司的玩家群体,对完美世界公司运营相关游戏造成了现实的、可以预见的损害。对明河社来说,火谷网公司未经许可无偿使用涉案作品中的相关元素开发并运营《武侠Q传》游戏软件,破坏了明河社凭借涉案作品的改编权等著作权在著作权许可市场的竞争优势,减少了其未来可预期的著作权许可的收入,对明河社的经营活动造成了现实的、可以预见的损害。

  2017年9月7日,,停止在《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使用与《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神雕侠侣》、《笑傲江湖》四部小说有关的元素,在删除与《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神雕侠侣》、《笑傲江湖》四部小说有关的元素之前,不得自行或授权他人提供《武侠Q传》游戏客户端的下载服务。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631万余元。  

【典型意义】

该案论证了使用作品中人物名称及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阵法场景设置等元素是否侵害作品改编权问题。火谷网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中的相关元素用以开发涉案游戏,并大规模商业运营,一方面不正当地取得了成本上的优势,另一方面,破坏了权利人在移动终端游戏市场的竞争优势,抢占了其潜在游戏市场和玩家群体,也破坏了权利人凭借涉案作品的改编权等著作权在著作权许可市场的竞争优势,减少了其未来可预期的著作权许可的收入,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了现实的、可以预见的损害,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应当予以规制。

 

此次活动的成功举办,充分展示了我国著作权案件辩护律师杰出的专业技能,提升了专业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成就感,为著作权案件的辩护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素材。我们将长期收集著作权案件的经典案例,投稿邮箱为zglspj@163.com,欢迎有意者投稿,并请在邮件名注明“著作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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