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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沼气供热的增值税会有优惠吗

【问题】

我们是一家村办供热厂,主要利用农村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热力供村民使用。请问,利用垃圾产生的沼气来供热在增值税上能否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解答】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垃圾(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且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生产排放达到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又规定,“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因此,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只要符合财税[2008]156号文件的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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