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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因为质量问题差额收汇问题

问题内容:我司有批钢板来料加工产品出口,加工费约300万日圆,已出口到日本,客户发现质量大部分不符合要求,并经过有关部门鉴定确实不能使用,但考虑到退货成本太高,经双方同意减半收汇.我司把具体情况具体困难向外汇管理局汇报并取得同意减半收汇,但对税务部门该如何操作,是否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操作步骤。

答复:你所反映的问题,可对照财税字[2004]116号规定的“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精神进行处理,详情请向当地税务部门了解。

(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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