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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研发支出递延所得税的处理原则

通常情况下,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如“三新”技术开发),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因税法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会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但如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对于初始入账时所产生的未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在后续计量时也不确认,因为这属于初始产生和后续转回的问题,初始入账时没有确认,所以后面也没有转回。
但如果除此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会计和税法的摊销年限不同等)所导致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当是要确认的,在无形资产使用期满或处置时转回。
如,企业自行研发一项无形资产,会计上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为100万元,而税法允许将来按照150%摊销在税前扣除,则初始入账时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计税基础为15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若会计上和税法上的摊销年限相同且不存在其他差异,则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也没有暂时性差异的确认问题。如果会计摊销年限是10年,而税法摊销年限是5年,均按照直线法摊销,则扣除初始入账时的暂时性差异50万元,按照100万元为基础第一年年末账面价值为90万元,计税基础为8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万元,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此类推。

(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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