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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目税率不一致的政策规定

1、个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其租金收入营业税税目“服务业--租赁业”,应适用税率5%,优惠税率3%。

2、经营台球保龄球收入,营业税税目“娱乐业”,应适用税率20%,优惠税率5%。

3、试点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业收入,营业税税目“金融保险业”,应适用税率5%,优惠税率3%。

4、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税目“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应适用税率5%,优惠税率3%。

附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 “ 娱乐业 ” 。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77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纳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l、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中第2条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是指对其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上述中西部试点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其他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和广东。

请遵照执行。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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