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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补收入可否作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问: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查补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上述费用扣除的基数。

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能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更新时间: 2011年11月16日 来源:财会月刊

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能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在实际工作中,查补收入不允许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基数。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中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而对于企业纳税申报时未在“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中申报的数据不可以追加作为所属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查补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问题内容: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企业少申报以前年度和本年度收入,请问该项查补收入是否可以追加所属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费用扣除?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而对于企业纳税申报时未在“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申报的数据不可以追加作为所属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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