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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说“新笑傲江湖”无效宣告案

2018.06.04 四月廿一•周四


知识点

商品化权益:

       权利人具有的将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称等相关标识与商品(服务)结合,投入商业性使用而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TIPS

      热播剧、电影名称、人物的注册,近些年比较常见,在注册一些热播剧名称、剧中人物名字的时候,要注意商品化权的存在。注册阶段就有瑕疵的申请,即使被核准注册了,权利也是不稳定的。

      如果已经注册了这些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也尽量不要作为主打品牌来宣传。

      如果被原始权利人盯上,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本案详情

基本案情:

        上海游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申请注册第12221479号“新笑傲江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于201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


      完美世界《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金庸先生小说作品名称《笑傲江湖》的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商评委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称:笑傲江湖并非独立词汇,也不是始于金庸先生著作《笑傲江湖》,笑傲江湖与金庸先生的著作未形成固定的、唯一的对应指定关系。因此,金庸先生对其著作《笑傲江湖》的名称并不享有在先商品化权等,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审理依据:

1、主体合格:申请人经金庸先生合法授权,有权基于金庸先生《笑傲江湖》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知名度:大量证据证明,《笑傲江湖》小说作品本身及作品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笑傲江湖”文字已与金庸先生建立了固定的对应关系。

3、商标近似:“新笑傲江湖”与“笑傲江湖”相比较,仅多一修饰性词汇“新”,二者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上均构成实质性相近。

4、类别类似:“新笑傲江湖”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录像带发行、娱乐”等服务,是当下小说作品行业通常可能涉及到的衍生服务行业。

5、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服务项目与知名小说作品的作者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已经获得了作者的授权,从而对使用了争议商标的上述服务产生好感以及信任感。

6、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当利用了金庸先生基于知名小说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作者基于该知名小说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

裁定结果: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金庸先生小说作品名称的在先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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