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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娘”实力霸屏,从《甄嬛传》到《那年花开》看影视剧的之路

编辑 | 高敏

由“娘娘”孙俪主演的古装大剧《那年花开月正圆》刚刚迎来剧集的尾声,而由其主演的另一部影视剧《甄嬛传》也并未因时间流逝和新剧上演而被观众遗忘,成为在各大电视频道高频率重播的经典之作,网友戏称“甄嬛传频繁播出,连娘娘都累了!”

(图片截取自电视剧宣传海报)

《后宫·甄嬛传》(现已更名为《甄嬛传》)自2011年11月起便在各地方台陆续播出,12年3月在安徽卫视、东方卫视上星首播,距现在已经5年了,但仍然占据各大卫视黄金档期,足以证明其版权价值。

在互联网环境下,观众欣赏影视剧作品不再依赖于电视台的定时播放,越来越多的观众选择通过网络,利用电脑或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观看影视作品,大大小小的视频网站和不计其数的手机应用聚合视频资源,为网络用户欣赏作品提供便利,越是受观众喜爱的经典作品,自然也成为视频网站和手机应用的必争资源,因而未经授权擅自提供作品在线播放或下载的侵权盗播行为屡禁不止。

《甄嬛传》如今已在中国大陆以及其他多个国家和地区多轮播出,仍然不乏观者、吸粉无数,。

(图片截取自电视剧片尾)

影视剧《甄嬛传》由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作品所有版权归属单位为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2年3月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自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处获得授权,以独占专有形式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追究盗版者的侵权责任。

自此,乐视公司作为权利人,多次发现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作品的侵权行为,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乐视公司将发现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证据保全,,要求侵权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典判决

乐视公司诉天脉聚源(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判决索引

案号:(2016)京0101民初15645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法官: 田甜法官、闫永廉法官、张艺(人民陪审员)

乐视公司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 郑欣律师、蒲丽律师

判决结果

乐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天脉聚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裁判理由

,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涉案电视剧署名情况及权利人的证明、授权,;

除法定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天脉聚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播放过程中并无界面跳转亦未显示涉案电视剧其他来源,且被告自认涉案电视剧存储于其服务器上。

,天脉聚源公司通过“天脉聚源阳光微电视”微信公众号提供涉案电视剧《甄嬛传》的在线播放服务,属于未经授权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乐视公司对《甄嬛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律师评案

本案是利用微信公众号作为侵权平台提供影视作品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商业性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免责的条件。

天脉聚源公司承认涉案作品存储在其服务器上,但辩称涉案微信公众号仅是一个致力于在海内外宣传中国电视作品并推进中国声音海外表达的技术平台,非但不具有商业性,还具备一定的政治性和公益性,为此,其提交了与金正源联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复印件及与中视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长城新媒体平台”项目框架协议》的复印件予以佐证。

另外,其主张在该涉案公众号上未实施任何发布广告或者其他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并且未实际取得利益。此外由于只是在视频媒体平台上的技术测试行为,天脉聚源公司主张其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为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科研人员使用”的合理使用,认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在案证据,涉案微信公众号完整播放了涉案作品的部分剧集,其涉案行为导致网络用户不需要经过合法授权的渠道即可观看涉案作品,对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当损害,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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